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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劉建國
  上周五,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表示,餐飲行業中的“禁止自帶酒水”、“包間設置最低消費”屬於服務合同中的“霸王條款”,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,請求人民法院確認“霸王條款”無效(2月18日《現代金報》)。
  到飯店吃頓飯,當然不需要簽份書面合同,但在一些情況下,比如買車買房,經營者通過提供固定版式的格式條款合同,可以節約交易時間,節省交易資源,對經營者和消費者來說可以稱之為一種“雙贏”模式。但是,很多經營者卻將本來蘊含交易“正能量”的合同進行“改頭換面”,給市場交易行為蒙上一層陰影。於是,在交易效率不斷提高的同時,公平卻無法得到有效的維護和保障,可以說這樣的一種買賣方式違反了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,對培育健康和諧的市場交易環境具有極大的負面作用。
  仔細分析“霸王條款”中的強勢一方,經營者往往具有“非凡的智慧”。他們往往通過對消費者制定“強制性義務”達到自身意向中的交易目的,併在發生糾紛時以顧客自願或明知為由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當前的消費現狀下,消費者在碰到“霸王條款”時,通常會首先選擇與經營者進行面對面交涉,待到無法得到滿意的維權結果時,才會通過消協或法律途徑尋求幫助。一般情形下,維權事件都會以經營者退還費用及支付一定數量的違約金收場,對經營者來說並未觸及其生存發展底線。低成本處理結果和高利潤欺詐營銷策略比對下,經營者不惜“屢屢犯錯”,也就不足為怪了。
  反觀消費者的現狀,他們在碰到“霸王條款”時往往面臨種種維權路上的障礙,而此障礙在現實中卻很難得到有效的突破和化解。首先,大量消費維權案件成本過高,這包括金錢和精力兩方面的因素,假如消費者與經營者打起“持久戰”,通常會處於劣勢地位。其次,部分消費者面臨市場交易“取證難”的窘境,沒有詳實的證據為維權行動支撐,消費者的維權就很難得到法律的認同。除此以外,少數消費者感覺維權繁瑣且漫長,而且交易損失在自己可承受範圍之內,他們通常抱有“吃虧是福”的心態,這也助長了經營者為所欲為的“霸氣”。
  從社會外部環境來說,消費維權在立法、執法、處置等方面還欠“火候”,為“霸王條款”的盛行提供了“真空”地帶。究其根本,當前還需法律施以重拳,對“霸王條款”進行嚴格的懲治和打壓。需要細化“霸王條款”的情形和種類,並賦予配套的法律懲治措施,避免出現遺漏;可以規定消費維權訴訟的“舉證責任倒置”原則,強化經營者的舉證責任和義務,減輕消費者的維權成本;可以適當擴充消費維權途徑,並對各種程序進行必要的簡化和縮短,提高消費維權的速度和效率。同時,還需對相關市場交易監督執法部門的責任進行明晰,落實責任追究制度,督促相關部門嚴格履行自身的法律義務,對於瀆職失職行為予以製裁。
  說到底,減少抑或杜絕“霸王條款”的滋生和蔓延,亟須法律的助力和牽引,同時亦需公眾對其保持“零容忍”的抵制態度。只有形成懲治合力,“霸王條款”的“霸氣”才能得到有效遏制,也才能形成公平健康的市場交易環境。  (原標題:整治“霸王條款” 法律可以有更大作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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